近日,有多家媒体通过互联网发布“中国公告全面开放进口废钢”、“废钢进口不再受限”、“废钢进口事宜已尘埃落定”等文章。笔者详细梳理了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认为以上说法不严谨,也不负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口“废钢”属于违法行为。
一、相关政策梳理
1.2017年7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2020年底我国原则上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严格固体废物进口管理。
2.根据生态环境部等四部委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2018年第68号),自2019年7月1日起,将废钢铁等8个品种的固体废物从《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调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
3.202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其中第115条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24条规定“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通过以上法律法规和相关用语的规定,“废钢”属于“固体废物”,是被明确禁止从境外输入境内的。如果将“废钢”进口到国内,属于违法行为。
二、《再生钢铁原料》标准的重要作用
1.2020年12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再生钢铁原料》(GB/T 39733-2020)推荐性国家标准,该标准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2.《再生钢铁原料》标准规定:“回收料”是指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钢铁制品或钢铁碎料,即相当于未加工的“废钢铁”。“再生钢铁原料”是“回收料”经过分类及加工处理,可以作为铁素资源直接入炉使用的炉料产品。再生钢铁原料经过分类及加工处理后,符合环保技术要求。
3.2020年12月31日,生态环境部等五部委印发的《关于规范再生钢铁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了符合《再生钢铁原料》(GB/T 39733-2020)标准的再生钢铁原料,不属于固体废物,可自由进口,不符合该标准规定的,禁止进口。 |